日前,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快全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
根据《通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利用自有划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通知》要求,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与出让期限之和不超过20年。
(陈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