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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房屋性质 停止经营恢复原状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3起因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使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等6人系某小区6号楼业主,3起案件的被告有的是6号楼租户,有的是业主,但他们均将承租或者自有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有人在房屋中开设婚纱摄影店,也有人在此经营公司。原告认为,小区房屋性质为住宅,被告将房屋性质改为经营使用,没有经过其同意,对小区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恢复住宅性质。

被告则认为,其装修经营时经过物业同意,且公司人员较少,并未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房屋装修花费较多,使用时间较短,现在搬出损失过大。因此,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等6人与被告同住一栋楼,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被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房屋作为商业经营使用,改变了房屋性质,原告要求其搬出并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经过物业同意入住,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的抗辩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涉案房屋内经营办公活动,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该判决现已生效。

(孙立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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