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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司法助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相关情况,并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笔者从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展现打造知识产权纠纷争端解决“优选地”的湖北法院作为。

译名混淆驰名商标

构成侵权停用赔偿

某某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林公司)享有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以上两个商标先后多次被中国商标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10月31日,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某某公司)成立。上海米某某公司网站宣传:“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粤语中‘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

2015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授权诺某公司,诺某公司又转授权曾某某(丸某某泡芙店经营者)在湖北省武汉市开设“米芝莲”品牌门店,某某林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米某某公司、丸某某泡芙店立即停止在店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标识,停止使用并注销“www.shmizhilian.com”域名;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将“米芝莲”作为其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海米某某公司赔偿某某林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万元;丸某某泡芙店、尤某某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米某某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驳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米某某公司、曾某某、尤某某不服,以某某林公司违反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粤语翻译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某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标的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翻译,更是一种文化翻译,并非简单的语言置换,而要从跨文化角度将不同语言、文化相融合。因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判断英文与粤语之间的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本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业标识,是使用方言演变而来,并作为商业标识经过长期宣传,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即使不予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本身亦应依法保护。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化名入职窃取技术

承担刑责追索费用

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学品生产、销售,掌握工业化生产嘧啶胺产品技术。

2011年初,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张某某使用化名进入汇某公司工作,在掌握嘧啶胺产品生产技术信息后,借故从汇某公司离职,回到志某公司开展嘧啶胺生产项目建设。此后,志某公司未经中试即批量生产嘧啶胺产品。

接到汇某公司报案后,2015年12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就汇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志某公司使用技术与技术秘密信息是否具有一致性等进行了鉴定,汇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17万元。

2020年7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张某某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随后,汇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志某公司、张某某停止继续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生产嘧啶胺的技术秘密,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张某某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后,志某公司仍继续生产、销售嘧啶胺产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负担汇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因提起民事诉讼、发起行政投诉、进行刑事报案均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可选择的途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不局限于提起民事诉讼产生的开支,还可以包括采取刑事报案、行政投诉等救济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因此,汇某公司除有权主张民事诉讼发生的维权费用外,对刑事案件中支出的鉴定费、翻译费、律师费等费用亦有权主张赔偿。

据介绍,本案是我国首例支持权利人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追索刑事案件代付鉴定费用的案件。一审宣判后,志某公司和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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