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李某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的打卡权限被封。在与公司沟通后得知,由于其考核结果排名靠后,根据升降级考核结果属于“业绩淘汰”范围,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公司称,此前对李某进行培训和调岗,但其擅自不到岗,应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提交了考核评分表和升降级管理制度,用以证明李某业绩考核不达标。
对此,李某表示毫不知情,其不认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交的考核评分表和升降级管理制度,称其未收到考核结果和制度规定,且制度发布时她考核期已经过了,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过调岗。后因双方交涉无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6万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不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业绩考核制度送达李某,也未举证证明考核结果的计算依据,故法院对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不予认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李某进行业绩淘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为李某调岗或培训,也未对其在系统中操作“离职”的事实予以合理解释,故法院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为李某调岗以及李某自动离职的事实不予采信。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因李某拒绝调岗和旷工将其劳动关系解除,但未能就解除李某的事实及程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属违法解除,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张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