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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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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报市场法治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依法守护企业形象 “彩虹行动” 监控盲区发生剐蹭 未尽义务商场担责 男童骑车撞人致残 监护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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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骑车撞人致残 监护人负赔偿责任

2022年5月10日,57周岁的陈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11周岁的杨某在小区内玩电动平衡车时,不慎将其撞倒。当日,杨某母亲陪同陈某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陈某右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关节软骨损伤。

陈某接受治疗后于2022年8月26日出院。在医疗终结后,因无法与杨某的监护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诉讼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陈某本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杨某在玩电动平衡车时将陈某撞倒致伤,其监护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法院判决杨某监护人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6.8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要自己的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责任。未成年人骑行电动平衡车致人损伤的纠纷常见于小区、人行横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其速度过快,周边行人往往难以及时躲闪而发生事故,一旦遇上老年人,产生的严重后果更为严重,不仅会给监护人带来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加重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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