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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预防帮信掩隐犯罪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海东市两级法院开展打击治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工作成效,并发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关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典型案例。

近日,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法,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提醒广大年轻人保护好个人信息,理性对待兼职活动,不参与买卖“两卡”、帮助资金结算等任何与“两卡”相关的兼职活动,防止成为帮信犯罪案件的“工具人”。

充当电诈通讯中介

屡教不改获刑罚金

2023年5月,张某因非法出租、出借电话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同年6月至7月,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诈骗分子用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手机口”帮助通讯传输。诈骗分子利用张某提供的手机与电话卡,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向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核查,张某的犯罪行为串并涂某某被诈骗37万余元案。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两年内曾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行政处罚,后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电话卡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海东中院副院长韩如龙表示,本案系以“手机口”帮助电诈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的典型案件,犯罪方式为通过手机对录线将两部手机链接,其中一部手机用作拨打诈骗电话,另一部手机转拨被害人号码,同时打开两部手机免提实现电诈分子与被害人实时通话,可起到掩盖号码归属地作用。张某所实施的“手机口”帮助,其实质为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充当“通讯中介”角色。

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多样,韩如龙提醒,除了预防外地号码,“本地来电”也可能是诈骗电话,切勿轻信被骗。同时也告诫妄图非法牟利者,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或协助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充当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爪牙”,同样难逃罪责。

使用设备转化信号

帮助诈骗构成犯罪

2023年7月,王某与吕某某登记入住陕西省某宾馆,将通过邮寄获取的VoIP设备连接至宾馆房间内固定电话线,为他人犯罪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二人就此分别获利2000余元、500元。同日,杨某登记入住另一家宾馆,将从该宾馆对面马路边树底下取到的VoIP设备连接至宾馆房间内固定电话线,未获得报酬。三人于当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行政处罚。

同年8月,王某、吕某某、杨某登记入住海东市民和县某宾馆,将王某从甘肃省兰州市火车站附近垃圾桶旁边取到的VoIP设备分别连接至两房间内固定电话线,三人各获利700余元。当日,吕某某、杨某被民和县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在逃。王某在逃期间通过他人登记入住陕西省某宾馆,再次连接VoIP设备,获利600元,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行政处罚。

民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吕某某、杨某两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韩如龙介绍说,VoIP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藏匿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远程操控的方式,使用搭建在境内的VoIP设备向受害人拨打电话,不仅褪去了“00”开头的境外电话外衣,降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还能帮助诈骗分子隐藏身份、逃避打击,实现人机分离。韩如龙提醒,切莫受到“高薪”蒙骗,如果发现有人使用VoIP设备,应立即报警。

人脸识别帮助转赃

积极退赔获判缓刑

2023年2月,祝某、杨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网银账号等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以牟利为目的,经朋友介绍前往福建省宁德市,为他人提供名下银行卡、网银账户、身份证等,并多次提供刷脸认证帮助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其中,祝某名下银行卡内流入不明资金共计40万余元,转出39万余元,其中12.4万余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祝某网银账户内转入的涉案资金6.09万余元被限制支付,祝某因此获利5700元。杨某名下银行卡内流入不明资金共计45万余元,转出42万余元,其中11万余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杨某因此获利1.4万元。

案发后,祝某主动退缴赃款5700元,自愿退赔涉诈资金6.4万余元,并预缴罚金5000元;杨某主动退缴赃款1.4万元,自愿退赔涉诈资金11万余元,并预缴罚金5000元。

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杨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网银账号等,以人脸识别等方式帮助接收并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二人有自首,主动退缴赃款,积极预缴罚金,自愿退赔涉诈资金等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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