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所属经营场所,若张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人力公司将张某派遣到重庆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担任公交车驾驶员。汽车公司组织张某学习了《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然而,张某在此后驾驶公交车过程中,连续多次出现打瞌睡、疲劳驾驶等情况。
2021年5月19日,汽车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张某退回人力公司。人力公司在征得公司工会的同意后,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人力公司、汽车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单位制定的《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汽车公司组织张某对该制度进行了学习,张某理应知晓并遵守。但张某在此后的工作中先后两次疲劳驾驶,不仅违反了《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也违背了机动车驾驶员基本的职业要求,故汽车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退回用人单位并无不当。张某被用工单位退回后,人力公司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