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和新引擎。数字经济现已成为互联网时代新的风向标,其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司法保驾护航。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恳谈会,发布一批涉数字经济典型案例。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揭露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乱象,明晰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助力数字经济健康成长。
评论文章并非诋毁
立足事实无需担责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电脑PC客户端经营某款软件,并从事国外正版“Steam游戏平台”相关游戏账号租赁业务的公司,盈利来源为收取游戏玩家会员费。
2021年10月22日,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真Steam被当成诈骗网站,百度推广的假Steam到底有多魔幻》的文章。此后,该公司在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上发布《我们被假Steam举报了?揭露百度上的虚假Steam到底有多魔幻》视频。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文章及视频使用了诸如“扮演大忽悠”“臭名远昭的游戏管家”“打着正版旗号却蝇营狗苟”等表述,同时包含诸如“卖山寨游戏”“冒充Steam骗钱”“假扮Steam”“利用信息差来牟取暴利”等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让玩家误认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软件系出售盗版游戏的平台,致使其商誉受损,构成诋毁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上海某数码科技公司停止相关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和视频中的表述并未明确指向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虽然这些文章和视频中含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软件和网站的截图,但此前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租号业务在互联网上已存在大量投诉,表明其行为足以造成社会公众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构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案涉文章和视频整体上是批判所有使用类似或相同名称假冒“Steam游戏平台”的各类网站和平台,是对游戏租号平台及山寨Steam游戏平台乱象的综合评价,虽然用语尖锐犀利,但总体上符合评论性文章的基本特性,没有明显超出正常评论性文章的范畴;虽然评论观点在个别地方可能有失偏颇、存在偏激,但总体上系根据互联网部分消费者投诉的事实,并根据从业经验认知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不会造成误导社会公众的结果,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相关该评论行为有助于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此,法院认定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海某数码科技公司不构成商业诋毁,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量买卖公民信息
追刑责并公益诉讼
2022年8月,张某某为赚取差价,通过手机软件购买并转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我国公民的微信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购入价为每条0.9元,卖出价为每条1元或者1.1元。
交易过程中,张某某与上下游交易方之间均通过虚拟币USDT币进行结算,再提现到手机微信钱包,共获利约5800元。检察机关以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876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由于张某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张某某家庭困难、收入不稳定,采用公益劳动替代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赔偿金为宜。
据此,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张某某彻底删除其存储的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判决生效后至2024年6月30日,需每月提供两次、每次不低于两个小时的反电信诈骗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公益宣传劳动。
经办法官表示,数字经济时代,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社会共识。本案裁判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互联网上进行转卖出售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以公益普法替代金钱赔偿以实现最佳效果,表明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灰黑产业链予以依法打击的司法态度。
违反平台直播规范
永久封号后果自担
张某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播放无版权内容、无版权影视、禁播内容以及辱骂他人。直播平台对张某直播间进行相应扣分处罚,并在其直播间分数扣至0分后,对其进行永久封禁。
张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受到保护,直播平台封禁其直播间账号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直播平台解封直播间账号,恢复直播房间积分。
法院认为,张某开展直播业务应当遵守与平台签订的《直播协议》以及平台向所有用户公示的《平台内容管理规范》。张某在直播过程中的行为已构成协议和规范中明确载明的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违约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该平台依据相应规则对张某作出扣分处罚,并对其直播间进行永久封禁并无不当,不构成网络侵权。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办法官表示,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形态之一,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当前直播行业存在的乱象,平台企业和网络主播都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规范直播行为,强化对直播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因播放行为不当、平台管理不善侵犯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