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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赋权改革问题研究

□ 作者 □ 湘潭大学 陈啸 张慧峰

为了加速推动国防专利转化,健全国防专利转化运用机制,《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国防专利的产权分配进行了改革。关于国防专利权属的规定,2004年公布的《国防专利条例》仅作原则性规定“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国防专利权人”,《修订草案》修改为“利用国防经费以及国家直接投入的其他财政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在不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成为国防专利权人。”这就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由国家投入经费产生的科研成果的产权可以归属于完成单位或个人,而不是由国家独有。该条款的改革体现了对国防专利产权分配制度的优化,旨在更好地激励科研创新,同时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但该条款仍存在一定问题,值得商榷。

一、问题的提出

(一)《修订草案》与《国防法》对国防专利的权属规定不一致。根据《国防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成果等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修订草案》,利用国防经费以及国家直接投入的其他财政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在不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成为国防专利权人。而对于既符合《国防法》第40条规定,又符合《修订草案》第5条规定的发明创造,即对于那部分利用国防经费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不会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两部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二)职务发明的权属规定有违《修订草案》赋权改革之本意。根据国防科工委的调查统计,国防专利系统中职务发明的比例高达95%以上,因此对于国防专利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定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修订草案》第47条,国防专利的职务发明权属应适用《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形成的发明创造;第二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发明创造;第三种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发明创造。前两种情形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归属于单位,第三种情形可以由单位和个人约定归属。这就意味着,即使第一、二种国防专利的职务发明没有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也不能进行自由分配。《修订草案》的立法目的与修法本意是加速推动国防专利转化的迫切需要,大量职务发明法定归属单位显然与赋权改革的价值目标不契合,有违赋权改革之本意。

(三)《修订草案》中赋权改革体系不完整。赋权改革中的“权”不仅仅指所有权,还应包括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奖励等权利。《修订草案》第5条对发明创造的所有权进行了相关规定,第9条对专利权人、发明人、为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的报酬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通篇未对使用权作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国防专利权归属国家的情况下,完成单位或个人是否享有免费使用权尚不明确。根据修法目的,赋权改革的目标是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激励创新,对使用权的规定缺失导致赋权改革体系不完整,也不利于赋权改革目标的达成。

二、问题的解决

国防专利赋权改革对于推动国防专利转化运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以上问题将导致法律适用困难,难以发挥赋权改革的效用。因此,有必要对赋权改革相关条款加以修正。

(一)增加国家所有国防专利的二次自由分配权,以适应国防专利赋权改革。《国防法》的效力位阶是法律,而《修订草案》的效力位阶为行政法规,当国防专利发生权属纠纷时,根据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的原则,部分未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发明人将不能被授予国防专利权,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这些国防专利属于国防资产,归属国家所有,显然与《修订草案》中赋权改革的目标相违背,不利于国防专利转化与运用。因此,在不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增加国家所有国防专利的二次自由分配权,既能保证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成果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能让那些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成果通过赋权改革有效转化实施,有效契合国防专利赋权改革目标。

(二)规定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单位与个人约定归属。国防专利中职务发明占比极高。而《修订草案》中缺少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如适用《专利法》第6条关于职务发明权属的规定可能导致国防专利转化动力不足,难以有效利用。通过对上述两种职务发明由双方自行约定职务发明的归属,给予完成单位和个人更大的自由处分权,可以激发发明人的研发热情和单位的投资热情,提高职务发明的转化率和市场化潜力。

(三)在不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赋予国防专利的完成单位或个人免费使用权。专利的实施与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关联密切,赋权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加速推动国防专利的转化,专利的实施权改革也是赋权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第1款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因此,可以参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不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赋予完成单位或完成个人免费实施权,这样既能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能有效激励科研单位或个人将专利成果投入生产实践,健全国防专利转化运用机制。

三、结语

在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改革赋予地方和企业更大的自主决策权,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新质生产力;通过明确权利主体和创新激励措施,从而提升国防科技的整体效益和创新能力。针对赋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从《国防专利条例》的修法目的出发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既要统筹各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又要对国防专利产权制度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注重国防专利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具体建议如下:①在《国防法》第40条中增加第3款: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国家所有的国防专利可以进行二次分配。②对《修订草案》第5条第1款后增加:该条规定的国防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③在《修订草案》第5条中增加第3款:在不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完成单位或个人对国家所有的国防专利可以免费实施。

基金项目: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20K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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