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的概念并非全新的执法理念,但其在法律层面的明确化是近年来的发展,在烟草专卖执法方面也鲜有讨论,本文笔者旨在对这一执法理念进行剖析,为“首违不罚”的应用提供一些可参考思路。
一、 研究背景
在2021年新修订的《处罚法》中,“首违不罚”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也体现出了立法思想的重大变革。
“首违不罚”作为依法治国的创新实践,即通过法治来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其强调了教育和引导的作用,促使违法者自觉遵守法律,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体现了法治的文明进步。
笔者认为,“首违不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预防功能。通过“首违不罚”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 “首违不罚”的构成要件及要件分析
(一) 构成要件
“首违不罚”是对《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简要概括,其从文义解释角度上讲其构成要件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二) 构成要件分析
1、 初次违法: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并非指行为人客观上第一次违法,而是指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该行为人的首次违法行为。
2、 危害后果轻微:
“危害后果轻微”作为“首违不罚”规则中的一个关键构成要件,一些观点认为应以违法所得的大小、违法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客观标准来衡量,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应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行为的可预见性。
3、及时改正:
“及时改正”通常要求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三) 在烟草专卖执法领域的应用认定讨论
在烟草专卖执法中,初次违法应当根据查获地的查获情况来进行判断,来具体确定违法主体是否符合“首次”。
对“及时改正”的认定,笔者认为,要综合考虑其因素。“其改正态度”是需要重点判断的,执法使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自此自觉守法,也是《处罚法》原则的体现,反之则会违背立法本意。
在烟草专卖执法中,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无疑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而目前尚未有针对此项裁量基准的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借鉴刑法领域的经典理论“抽象危险”及“具体危险”来进一步明晰。
确定思路应从具体危险起始,如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数量、非法所得等因素,并根据损害的程度来判断是否“轻微”。
无法查明时,则进入抽象危险的判断,根据危险大小来进行区分。
三、 结语
笔者认为:针对“首次违法”的认定,可以明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或者通过进一步的限缩以确保实务中执法便宜以及规范明确。
针对“及时改正”的认定,可以通过对于其的原则性描述,交由具体承办部门进行自由裁量,确保适当。
针对最关键的“危害后果轻微”认定,应明确由属地局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详细论证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在尚未有相关文件制度期间,笔者建议应采用“集体讨论制度”来进行最终决定以确保公正执法和职权的正确实施。
作者简介:
王斌,男,在职研究生,中级经济师职称,烟草专卖管理师(二级),法律职业资格,主要研究方向: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王上,女,在职研究生,中级经济师职称,烟草专卖管理师(二级),主要研究方向:专卖管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