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当前公务员、职业技术资格及事业单位考试三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范的差异,阐述人事考试机构在违规违纪处理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呼吁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职业技术资格及事业单位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范。
人事考试包含公务员、职业技术资格及事业单位考试三大类型,考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范分别为2021年中组部制定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2017年人社部修订下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2017年人社部修订下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三个违规违纪处理规范的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和体例大致相同,但因分属不同主管部门,且修订更新时间不同步,导致三个规范在主体权限、处理措施和具体细则上存在一定差异。
一、三个规范的差异分析
(一)处理主体不同
公务员类考试违规违纪处理的主体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的主体为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这两类考试中,对带规定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未按规定录入本人信息或作其他特殊标记,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以及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等在考务实施现场发生的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赋予了考试机构的处理权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主体为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人事考试机构不具备处理主体权限。在各类由考试机构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委托考试中,须按照如下6个步骤进行操作:考试机构现场固定考生违规违纪行为证据,提交视频监控、考场情况记录单和监考老师所作说明等详细资料至招聘委托单位,招聘委托单位作出违纪处理决定并送达违纪处理决定书至考生,招聘委托单位将违纪处理结果报考试机构备案,考试机构根据违纪结果设置系统完成考生成绩查询,考试机构移交违纪处理后的成绩。事业单位考试违纪行为处理,需招聘委托单位和考试机构密切配合,经手人员多、流程复杂,涉及到违纪相关资料、信息的流转容易形成“信息差”,不利于提升人事考试工作质效。
(二)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描述不同
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描述相对较简洁利落,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多条违纪违规行为都有“经提醒”的后缀描述,例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未在规定作为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等,总给违纪考生的行为留有余地和空间。因此,在违纪处理时,考生往往抓着“监考老师没有提醒”“广播作提示的时候我还没有到考场”等作为理由,认为自己没有听到老师的提醒,不认可自己的违纪行为,而产生纠纷和诉讼。实际上,任何一场考试,对常见违规违纪行为的提醒在考前会出现在准考证上、考前温馨提示上,即便考生没有听到监考老师的提醒,也应该视作考生接受到了充分的提醒。
(三)基本处理程序略有不同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处理程序是:制止——收集保存证据——记录违纪处理情况——考生签字——两名工作人员签字——报送组织录用部门。公务员考试的违纪处理删除了考生签字环节,且明确处理结果可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另外,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仅作简单的“依法送达报考者”的描述不同,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方式更加明确。此外,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还明确“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其他两类处理规定没有这项要求。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同
1、常见违纪行为处理结果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常见违纪违规处理结果分别为: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录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公务员考试对应的违规违纪处理结果分别为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相较而言,公务员考试的违纪结果更加明确、且容易操作。“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比“当科考试成绩无效”更易体现在成绩查询系统和考务操作上,“五年内限制报考员”“终身限制报考”比“记录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并记入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限制报考的日期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此外,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相较于其他两类考试,对损坏、带走试卷,参与高科技作弊行为的处理更加严格。
2、对雷同卷的认定权限不同。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事业单位招考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也就是说,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具备权限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雷同卷,但是不具备事业单位招考的雷同卷确定资格。当前,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并未指定和授权雷同检测机构,即便是经过公务员考试雷同检测机构认定的雷同检测结果,包括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其雷同检测结果也仅仅作为衡量各省考风考纪的指标,不能将其结果应用在对考生的违规违纪处理上。
二、应用现状及相关建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正发布,迄今已有7年。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由中组部2021年修订后发布。整体而言,2021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相较于2017年修正发布的两项违规违纪处理规范,更加精准、更加科学合理,震慑力也更强。
当前,人事考试面临的形势、环境都在不断变化,违规违纪行为的方式、手段也在不断升级,考生的维权意识也在逐年提升。随着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热度越来越高,“事考”体量已远超“公考”,且由各级考试机构集中组织事业单位招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迫切需要解决考试机构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面临的各项难题。建议人社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尽量保持三类考试的违规违纪处理规范在处理主体、具体表述、处理程序等方面保持一致,以便于人事考试机构的考务操作。同时,建议将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和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考试纳入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范畴,对代考、组织考试作弊等影响较大的严重违纪行为便可上升到作弊入刑层面,以有效震慑不法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作者简介:黄婵娟(1983.3-),女,汉族,湖南郴州人,硕士,湖南省人事考试院,中级,研究方向:人事考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