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现代法作为一种具备着较强平衡功能的法律已经受到了重点关注,而站在经济法发展的角度上来看,由于其内部涉及到的各类对象较为特殊,导致相关实施主体必须要具备及时发现并且制止违法行为的重要能力。但也正是由于这部分特征,导致传统司法在应用过程中很难满足经济法的具体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来对经济法的具体实施方式展开全方位的发展与创新。所以,这就需要在后续充分结合经济法所具备的“现代法”特征,在社会实施等多个角度上展开综合考虑,以此为基础来合理解决经济法实施进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问题。
一、 经济法的“现代法”特点
结合以往法学理论可以明显看出,法律所具备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各类行为的管控方面,但这种功能大多应用在那些比较单一的社会经济架构当中,而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持续提升,其在基本的经济结构上也在逐步改变,由此可以看出,在后续的发展进程中,基本经济架构很容易就会对社会中的个体产生更加严重的影响,也会加大各类不稳定性问题的发生几率。特别是在现代化社会经济架构持续转型升级的背景下,部分传统法治体现出了较为严重的局限性,比如那些只具备行为管控能力的法律等,其也很难有效解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综合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保证架构平衡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促进经济法的全面发展。站在经济法基本结构的角度上来看,其内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保持以及推进,首先,应当充分结合国家规定来采取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不能结合管控方式来对市场主体所开展的各类活动进行引导,否则就会对实际经济活动的开展情况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其次,经济法的架构平衡并非一成不变,具备着较为显著的动态性特征,这也为其后续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最后,还要重点提高经济法内部架构的平衡性,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各类宏观的架构问题展开高效处理,比如税收的减免制度等,从而有效促进经济法的稳定发展。
二、 经济法的“现代法”完善措施
(一) 行政程序体制
国家层面上所进行的干预,其在本质上属于一种限权与授权紧密结合的干预模式,其中涉及到了干预政府以及干预经济等不同类型的思想。在结合经济法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明显看出,尽管其允许政府中的相关工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行使干预权力,但也进一步规定了经济权利的具体适用范围以及基本流程。而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是限权还是授权,其都需要一个完整的行政程序提供必要支撑,以此来促进后续经济法实施的标准化转变。在后续所建立的经济法行政程序体制当中,其大多都与那些具备着协调以及干预职能的政府部门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而在充分结合相关条例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在宏观角度上进行经济调控时,必须要遵循对应的完善程序,否则就会加大各类问题的发生几率。而在后续针对程序进行开发时,也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同调控主体的基本权限以及所处位置,结合具体情况来形成相互制约的体系,其中还要确保相关实施部门在工作开展进程中有着更强的独立性,避免后续出现被利益所吸引的情况,并结合社会本位来确保经济法可以得到顺利实施;其次,尽管在经济法当中涉及到了不同类型的规则,但其中对于国家政策所进行的制定以及落实,并不会对干预行为所具备的创新性产生影响,其还能够有效促进干预行为的合理发展。
(二) 社会实施体制
在目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政府的工作负担也在持续提升,这也使得政府部门逐步将一些权力下放,使得各类社会组织获取到了这部分权力,而这种发展趋势能够有效促进这些权力的合理转变,确保其能够向着社会化方向发展,并且经济法在本质上也与国家权力的社会化发展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所以,这就需要在经济法的执行进程中,充分结合社会实施方式来展开高效统筹。一般情况下,在利用经济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进程中,需要通过社会力量的合理发挥来确保各类权利以及义务能够得到高效执行,而为了有效促进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并在后续取得更加优异的效果,就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促进各类协会组织的全面发展,这部分协会组织自身还具备着一定程度的自治权,而将部分社会经济性问题合理引入至经济协会或是行业协会当中,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干预部门自身所产生的工作压力,还有利于促进其更好的解决那些大规模经济问题,稳步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 结语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进程中,现代法已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展优化,其自身有着架构平衡等多种特征,这也使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而经济法就属于其中至关重要的构成部分,更是有着较为显著的现代化特征。所以,这就需要在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进程中,在社会实施体制以及行政程序体制等多个角度上入手,确保经济法能够得到顺利实施,更加高效的解决以往经济法实施进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问题,以此为基础来有效促进经济法的高效执行,为后续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