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陈某于2019年6月1日入职某酒吧成为一名销售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同时约定陈某在合同期内每月完成销售额10万元;在合同期内,某酒吧除正常工资,额外支付给陈某5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50%,剩余的分36期按月支付;陈某正常解除合同,应按比例退回未履行合同期限的额外支付费用;若陈某非正常提前解除合同,则应向赔偿其收到额外费用的3倍。
后陈某未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职。截至2020年8月,陈某已收到某酒吧支付的31593元额外费用。某酒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按照涉案劳动合同约定退还31593元额外费用,并支付3倍赔偿金947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职,属于涉案劳动合同约定的“非正常提前解除合同”,但由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原告亦未向被告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涉案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予以驳回。此外,被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期间,在原告处工作15个月,因其提前离职导致劳动合同未能按约履行完毕,对于原告已预付的超出其工作期限的额外费用10760元,被告应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倍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额外费用10760元。(李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