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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官职业伦理建设路径

□ 作者 □ 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杨景华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在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旨在构建完善的审判运行机制和科学的审判组织。然而,尽管硬件配套措施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却未得到足够重视,导致法官失范行为频发,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众信任。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权责明晰、统一,并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以提升司法质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完善程序制度是法官依法审判的保障,构建法官职业伦理的基础,利于司法公正权威树立。在传统上,我国司法实践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实体法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程序法作用易被忽视。但程序对法官是限制裁量的重要因素,对当事人则保证诉讼制度可预见性,因此制约法官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变得非常重要。现有诉讼程序裁判范围窄,程序性法律责任单一,不利于明确法官行为,影响司法透明公正,阻碍法官职业伦理发展。故可以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完善诉讼程序,一是完善证据规则和证人制度,包括限制举证时限、庭前证据交换、规范法院调查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强调证人出庭义务、确立优势证据等原则;二是完善回避制度,扩大适用范围和条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回避权利及相关人员信息;三是完善法官程序性违法责任,以惩罚性手段确保其权威。相信随着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总之,随着诉讼程序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体系将更加健全,司法公正与效率将实现质的飞跃。

二、加强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核心不在于法律职业行为规范的内容传授,而在于培养法律人的道德良知与伦理信念。通过评价、激励等手段,塑造法律人的道德认知与理想人格,使其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情感与信念,自觉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协调社会关系。以法官司法伦理教育为例,目的是让法官充分意识到司法伦理规范与道德法则,并基于此建立角色性伦理关怀、道德需求与责任,具备反思职业道德价值、承担道德责任的能力与信念。只有重视法律人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才能实现其价值,法律职业伦理才能发挥社会功能。法律职业教育对法律人内心伦理信念的培育,为法律职业者通过职业活动影响社会道德提供了主体保障,是法律职业伦理对社会道德和公共生活发挥辐射作用的动力源泉。

三、强化监督机制

有序的监管是确保法院有效履行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因素。加大对法律程序的整体监管和制约,不单单可以推动司法权力的规范化运行,还有助于对司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过程的公正性、高效性、廉洁性和权威性。一方面,在人民法院的常规工作中,实行立体化绩效考核机制,可以以案件的质量作为首要标准,同时考虑效率,并持续关注司法的实际效果。基于此,法院应该科学合理地创建一个与司法原则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和热情。另一方面,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必须强调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之间的和谐统一,可以采用如“案-件比”的核心指标,以促使法院在基层的治理方式更为优化。从工作成果的运用角度看,法官的职业提升中,工作实绩的作用可以得到加强。对于在办案时出现的明显失误或是由于拖沓长时间未处理导致案件延迟等情况的法官会考虑推迟其职位晋升。

此外,法院还应当致力于健全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工作机制,推出一系列登记填报、源头防范等创新举措,确保司法公正不受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相信通过这些综合措施的实施,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四、提升司法自信

要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首要任务是增强司法自信。为了增进社会对司法运行的认识与评价,我们应当从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我认知与评价入手,着重提升对中国特色司法责任制度的自信心。这包括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内容。(1)理论自信:理论自觉是其前提,是认识“同”与“异”是理论发展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结合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分别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司法责任制度的建设,需从这一思想体系中汲取理论支撑。(2)制度自信:构建自给自足的司法责任体系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改革需坚持法治思维,依宪法法律推进,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决定,适时出台《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法》,为司法权力的运行和责任追究提供合法性依据。诚然,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驱动下,中国特色司法责任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结语

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制度的完善对实现改革目标至关重要。尽管已有相关制度规范,但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仍显不足,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内化教育与外部配套制度建设是关键。未来,需持续探索和完善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杨景华(1992.5-),女,汉族,硕士,石泉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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